全部服务
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资讯中心 > 资讯详情

助企汇告诉你有合同、有走账为什么还被认定“虚开”?新电局下,企业自查10个风险预警

时间:2024-12-18 10:51:30

有合同、有走账为什么还被认定“虚开”?新电局下,企业自查10个风险预警


经常有顾客问:为什么我们公司有走账、有合同、有发票,还会被税局查到是虚开发票呢?其实,税务局查虚开,查的并不是发票!


01


为什么有合同、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?


首先,税务部门认定“虚开”增值税发票,是指的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,是否有真实业务,才是认定是否“虚开”的根本


比如,A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,A与B签订甲产品的购销合同。B公司有向A公司关于此次交易的汇款记录。


假设1:A公司没有甲产品的进货记录


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,因缺少“货物流”。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确实从A公司购入甲产品,且有提货单、运费单、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的类证。否则B公司获得发票不能被认定。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存在“货物流”且交易为真实,则追究A公司进货时的责任。


假设2:A公司有甲产品库存


有货物交割记录的情况下,不会被认定为“虚开”。


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定,需要发票流、资金流、合同流、货物流四流合一。只有合同、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。


没有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,仅仅只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,仍然可认定为虚开:


1、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,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;


2、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,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、应税服务;


3、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,与所销售货物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,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、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。



02

什么是“四流一致”?

其实,最早提出的概念是“三流一致”。


简单来说,“三流一致”指的是发票流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,如图所示:

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,合同日益重要,在税务稽查中,合同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,所以又提出了“四流一致”。



03

“四流不一致”就一定违规吗?


其实也不是。在实务中,很多情况往往比较复杂。但是“四流不一致”确实存在风险


一、增值税方面

文件中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,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,支付运输费用,所支付款项的单位,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、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,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否则不予抵扣。


“四流一致”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。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,追补税款及滞纳金,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。


那是不是所有的“四流不一致”的情况,都不能抵扣,其实并不是这样的,以下3种情况明确了可以抵扣进项税:


1、发包方: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

2、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

3、分公司购进货物,总公司统一付款

二、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


1、四流(资金流、货物流、发票流、合同流)不一致,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“偷税”,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;


2、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,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(如: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)。


三、面临刑法责任

 “四流不一致”,很可能涉嫌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”,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。

“四流不一致”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”,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,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,尽可能做到“四流一致”,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

品质保证

多年以上财税经验积累 流程规范,严格按合同执行

多元服务

社保托管、税务代办、财务规划,知识产权和资质代办等增值服务

数据安全

自动化备份,关键数据加密,确保用户数据安全

专业之长

3年以上从业经验人员,集知产会计代账专业之长

联系我们
服务热线 0797-3622221
地址: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数字经济科创园3号楼206室
服务QQ:1101558083
扫二维码关注我们
服务热线
0797-3622221